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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工程款 却不付工人工资

时间:2018-09-26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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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到工程款 却不付工人工资
   承包人因拒付劳动报酬获刑

  本报讯 拿到了全部的工程款,项目承包人汪某某却悉数装进自己的腰包。辛苦干活的工人讨要工资,汪某某充耳不闻,甚至在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其给付工资的情况下,汪某某仍拒不支付。9月18日,记者从合肥市蜀山法院获悉,汪某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判刑。

  今年55岁的汪某某是合肥市肥西县人。2015年9月7日,汪某某从安徽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某项目工程。2016年年初,被告人汪某某安排工人张某、姬某、梁某等人在该项目工地施工作业。

  2016年11月,被告人汪某某与工程发包方负责人吴某进行了工程决算,汪某某从吴某处领取了全部工程款1315181元。在工程款已结算的情况下,汪某某仍拖欠张某工资20900元、姬某工资21600元、梁某工资13236元。

  2017年4月,张某等人以汪某某拖欠劳动报酬不予支付为由,向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蜀山区人社局对汪某某欠薪一案立案调查。其间,蜀山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通过电话、短信联系汪某某配合调查,汪某某更换手机号,拒不回应。2017年12月26日,蜀山区人社局在皇嘉锦苑项目部张贴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汪某某于2017年12月29日前支付其拖欠的张某等人的工资,但汪某某仍拒不支付三人工资。

  2018年2月8日,汪某某在肥西县芙蓉路与松林路交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在审理期间,汪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5万元,张某等人对汪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55736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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