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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幼儿园内跌落 园方被判赔9.7万元

时间:2018-09-26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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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童幼儿园内跌落 园方被判赔9.7万元

  5岁多的小女孩芳芳(化名)在幼儿园活动时,从高处跌落导致头部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芳芳的父母认为幼儿园存在过错便将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记者从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期依法对该案做出判决,涉事幼儿园被判赔偿芳芳9.7万余元。

  5岁女童上课时跌落受伤

  据了解,芳芳是阳和工业新区某幼儿园的学生。去年3月3日上午10时许,她在幼儿园上课期间滑滑梯时,从滑梯边上约1米高处跌落,头部着地受伤。然而,事发后园方并未及时送芳芳去就医检查,也没有通知芳芳的父母。直到当日下午2时50分左右,幼儿园老师发现芳芳已经昏迷,这才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并通知孩子家长。

  随后,芳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在经过开颅手术、住院治疗25天之后,她方才出院。由于芳芳的母亲之前曾为芳芳投保过两份医疗保险,累计获得2万余元保险理赔款,这笔款项被用于她的住院治疗。此外,芳芳住院期间余下的治疗、检查费用则已由园方支付。

  去年3月28日,其父母与园方达成赔偿协议,就相关赔偿事宜做了约定。按照约定,去年9月,芳芳的父母向某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芳芳做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然而,园方却以上述伤残等级认定为芳芳的父母单方申请,在程序上不公平不公正为由,对该鉴定结果不予认可。双方无法就进一步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芳芳的父母只好代其提起诉讼,向幼儿园索赔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8笔费用共计122992元。

  园方辩称已尽责不应赔偿

  庭审时,芳芳父母表示,因幼儿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未尽到安全看护防范管理职责,而给原告芳芳造成本次伤害,且事故发生后,幼儿园也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及报告制度,延误了病情,存在明显的过错。

  对此,幼儿园辩称,其已经尽到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对于原告受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幼儿园还表示,芳芳的受伤是由其他小朋友将其推倒,却未将实际侵权人、监护人列为被告,实际是放弃向其赔偿义务人的主张赔偿责任,对此在其放弃的范围内,园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部分赔偿费用,幼儿园则认为原告的主张标准过高,应重新计算。

  此外,幼儿园还要求对芳芳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涉事幼儿园被判担责赔偿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被告申请,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对芳芳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仍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被告幼儿园的老师没有尽到履行看护之责,导致原告受伤,且原告受伤后被告没有及时送医检查,也未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被告在安全教育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幼儿园向原告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等8项经济损失,共计97065.5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履行。 据《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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