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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招聘信息不合法不真实 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时间:2018-09-26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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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多个条例草案
  招聘信息不合法不真实 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9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了《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陕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稿)》《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其中有多个条例涉及招聘信息、见义勇为及工资薪酬热点话题,为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看点 1

  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明确,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修改二稿修改完善了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的要求,发布招聘信息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资格条件、用工类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联系方式等,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信息。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保等相关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人员时,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方式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扣押个人身份证明或其他证件等。

  草案修改二稿还对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款作了相应的调整、修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点 2

  禁止歪曲丑化见义勇为人员事迹

  《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可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其他可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举荐、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确有特殊原因逾期举荐、申报的,由省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决定是否受理。

  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的,由县(市、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事迹特别突出的,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20万元的抚慰金或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县(市、区)政府报请设区的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市、区)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30万元的抚慰金或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设区的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2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50万元的抚慰金或奖金。

  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够评定伤残等级而又生活困难,当地政府应采取措施给予帮扶;对见义勇为人员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生活困难的,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禁止歪曲、丑化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看点 3

  看看哪些工资待遇可以协商

  9月25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商谈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不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方代表组织应当加强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推动本区域内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研究协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工资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的分配方案、标准和分配形式;最低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等标准;试用期和病事假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工资、生活费支付方式;双方认定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增加职工工资。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度降低工资水平。

  本组文/记者赵辉 见习记者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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